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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三章项目实施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当地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

第八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当地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其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二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市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市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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