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合并、变更、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