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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四章运行管理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底前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合并、变更、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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