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惠州市注册建造师协会,英文译名名:HuiZhouConstructor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A。
第二条本协会由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造师、工程项目管理专家自愿组织的专业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惠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惠州市境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惠州市花边岭麦地南路桥西综合楼第六层)。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宣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和加强建造师管理的办法及措施建议;
(二)组织专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举办发行协会刊物;
(三)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造师注册、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
(四)组织提供各项专业培训、人才交流等服务;
(五)举办实体;
(六)组织开展考察与交流工作,鼓励会员参与省内外建筑市场的合作及竞争;
(七)提供信息交流的畅通渠道,营造良好的互动沟通平台与环境;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九)根据会员的发展需要,为会员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政策咨询,物资协作等活动;
(十)受会员委托,协助会员举办相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十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
(十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凡是在广东省各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本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取得建筑业执业(职业)资格的施工管理专业人才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以个人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和建筑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三)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五)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5年8月1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