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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意见的通知保障体系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加大政府建设资金投入,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BOT、BT等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中心城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含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和小流域治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考核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当地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污水处理

(一)加大政府建设资金投入,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BOT、BT等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中心城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含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和小流域治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考核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当地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纳入区(市)县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水务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运行费用。郊区(市)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征收,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乡镇和农村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办法和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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