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政府建设资金投入,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BOT、BT等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中心城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含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和小流域治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考核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当地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纳入区(市)县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水务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运行费用。郊区(市)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征收,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乡镇和农村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办法和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