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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我市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我市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评标能力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建,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取得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

(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满六年,且从业期间无信用不良记录;

(四)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市房产管理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将其名单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名额一般不少于50个。

第八条 专家库根据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情况,每两年更新一次。已进入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市房产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可继续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情况应当在成都招标投标网和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场所开展开标和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申请或推荐材料不真实;

(二)不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因违法违规操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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