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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章 转租管理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转租双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转租期间,转

第二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转租双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转租期间,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转租双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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