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进行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代理机构均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
(四)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已进入成都市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名册中,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具有招标代理从业经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须的办公设施设备;
(六)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实际执行。
第四条 进行代理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附件1);
(三)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
(六)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验证,资料齐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收讫,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供选择。
第六条 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成都房地产信用信息平台”、“成都物业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三)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从成都市物业服务专家名册中抽取评审、评标专家;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八)拟定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九)在依法设立的招投标评标区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协助招标人办理中标备案:项目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项目在其它区(市)县的,向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
(十一)其它与招标人约定的事宜。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遵循的管理规范: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及时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维护、更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六)不得与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七)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八)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九)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十)不得用压低代理费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公示代理机构及代理该项目负责人的名单,进行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代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十三)自觉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佩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对无证件或所佩戴证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评标区内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统计报表制度,每月末将代理情况按规定汇总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附件3)。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执业名册,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记分监督制度,满分为100分,依据其行为予以相应信用加减分。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代理机构信用记分标准记减信用分,并予以公布:
(一)在不符合规定的评标区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二)未从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
(三)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压低代理费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印章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备案,从备案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上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
(二)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 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造成投标人、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