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原建设局、区交通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建交局(区人防办)。
2.将原区能源推进办公室、区物流推进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建交局(区人防办)。
3.将区安监局(区政府安办)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划入区建交局(区人防办)。
4.将区统筹局承担的渔业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区建交局(区人防办)。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将牵头全区新居工程建设的职责划入区发改局(区物价局)。
1.增加区域范围内24层(含地下层数)及以下且基坑深度6米及以内、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建物(含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建筑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等。
2.增加区域范围内所有城市房屋建筑的改、扩建工程及公共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不含私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和监督。
3.增加市下放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监管。
4.加强统筹城乡建设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5.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6.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7.增加民防工作的相关职责。
8.加强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
9.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