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房地产领域里,房地产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科学地进行分类,对于确认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效力,正确运用房地产法律规范,都是非常必要的。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
(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房地产法律行为,它不需要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比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房产的权利。
双方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构成,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比如,房屋的买卖、租赁等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当事人的另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房地产法律行为。如,房地产纳税行为、房屋的遗赠等。
双务行为足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房地产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同样,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当事人双方实施了房屋租赁法律行为以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出租方有权得到房屋的租金,但他必须将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而承租方有权使用、占有房屋,但他必须按期、按量地支付租金,形成双务的窍地产法律行为。
在房地产业务活动中,双务行为居多。
(三)管理行为知经营行为
管理行为主要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管辖的主体,社会组织对其职能部门和成员体,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监督、裁决等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房地产法律行为。
经营行为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房地产法律行为。
(四)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由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实践行为不仅要求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交付一定标的才能成立。比如,赠与、借贷合同等。
区别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帮助我们识别哪些旁地产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哪些还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双方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五)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一定义务,比如出售房屋、提供劳务或完成施工图纸设计等,而他方必须承担相应代价的行为。
无偿行为是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履行一定义务,而对方接受了这项权益,并不承担对等义务的行为,如房地产的赠与。
(六)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要履行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房地产权属的设立和移转,必须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
不要式行为是成立这种法律行为不需要任何形式。比如,一般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等。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的存在或合法为有效的条件的行为。如,房产的买卖行为,买方承担支付房价的义务,在于使卖方承担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此相互为原因的两个给付义务,合为一个买卖的法律行为,即为有因行为。对有因行为,若其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即为无效。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的存在或合法为有效条件的行为。无囚行为的原因存在与否,对于无因行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在欠缺原因时,只是发生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