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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税台湾契税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契税在中国台湾是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 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免征契税。 现行纳税人及税率如下: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

契税在中国台湾是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 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免征契税。

现行纳税人及税率如下: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价2%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申报纳税;

6、占有契税,由 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但供营业用者,不适用之。

二、政府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四、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

五、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

不课征契税之情形:

不动产为信托财产者,于左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契税:

一、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二、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

三、信托契约明定信托财产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四、因遗嘱成立之信托,于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五、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纳税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证,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稽征机关收到 申报后,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由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标准价格,依评定标准 价格计征契税。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纳,并领回原缴证件。凡因不动 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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