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登记发证制度,新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簿制度,房屋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发生物权效力。我们通常称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的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因此,新建的商品房屋应当先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先办理了初始登记后,开发商才能行使房屋的其他权利,比如房屋买卖、抵押等。在现实情况中,商品房的销售一般不可能到房屋竣工以后才进行,只要开发企业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进行销售。但房屋登记机构在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必然会审核开发企业是否已办好初始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将导致开发商和购房户将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新建商品房
法律规定业务管辖地: 随州 事项类型: 承诺件
设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