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及办事依据: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③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1)建设项目环评受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项目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②.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环评类别,并出具《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意见表(或告知单)》;
③.对于环评报告书及环保报告表类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④.对于登记表类项目,由县环保局直接进行审批;
⑤.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2)申报所需材料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一份(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以U盘作为存储介质)
③建设项目四邻位置图一份,要求标明与四邻建筑的间距.
④提供拟建项目采暖证明(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供热材料)
⑤建设项目规划内容
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办理程序:
① 申报;
②组织现场核查;
③审核申报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④复审;
⑤办结。
⑵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④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一份。
⑤建设项目调查报告一份。
⑥建设项目环评材料批复一份。
⑦建设单位环保执行情况说明一份。
⒋核发排污许可证
⑴办理程序:
①对申请排污许可证企业进行登记.
②到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进行现场记录.
③企业提供在线数据或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核对,并填写许可证申报情况.
⑤工作人员对不合格企业予以通知;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并上报专家会,专家会核实通过后下发排污许可证。
⑵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③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④一年内监测报告
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及维护方案
⑥分配的排污总量及削减指标文件
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
⑧排污费征收核算表
⑨缴纳排污费凭证
⑩限期治理方案及限期治理验收材料;当年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