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收费标准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理窗口及投诉电话
受理窗口设于园区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六、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一)项目名称:污水排污费征收
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二)征收排污费程序:
1、排污申报; 2、排污量核定; 3、核算排污费 4、依法征收;5、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
(三)排污费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