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一个房屋建筑合同,假设合同总价款为70万美元(合材料费),由业主按建设进度付费。在承包商部分履行了合同并收到业主支付的40万美元工程款后,承包商拒绝或是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如果业主请其他承包商完成该项工程需要的合理费用为40万美元。为了将受承包商侵害的业主置于假设合同已履行完的状态——花70万美元建好一座房屋,法院应判决违约承包商向业主支付10万美元赔偿金,即业主完成合同约定的履行需要多支出的成本。因此在这类情况下,“完成约定履行所需成本法”是业主作为受侵害一方应得违约赔偿金的通常计算方法(扣除其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而节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