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后,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具体操作中包含以下几 个主要环节:
首先在法律上对可交易的排污权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或相应的法规对每持有一份排污权所拥有的权利明确界定,如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地点和方式、有效时间等。法律还确保持有排污权者的合法权益,排污权持有者可按规定排放污染物。从美国等国外情况来看,排污权交易对象主要有二氧化硫、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以及较少的污水等。
排污总量一般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排污权总量虽是一个技术指标,但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影响显著。排污权总量如何核定不仅对一个区域的环境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污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并使排污权交易价格偏低,甚至无价,交易无法开展。排污权数量过小,会使排污权交易价格过高,可能造成排污成本超过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导致排污者不购买排污权,而采取非法排污,或偷排等冒险行为。
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就某种污染物排放权每年定期与排污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一般来说,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污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污量大的排污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一般不需要固定的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确定。二级市场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排污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污权后,如果排污需求大,排污权不足,就必须在二级市场上花钱买入;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污,购买的排污权得到节省,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获利。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等。据悉,欧盟将设立专门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计划把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作为其交易平台。
交易规则和纠纷裁决是排污权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由于排污权本质上是排污者对环境这种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因此,除了要建立一般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纠纷裁决办法外,还要充分考虑如何防止“地下交易”和“搭便车”等行为。交易规则和纠纷仲裁办法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经验看,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排污权其交易规则均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