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几点建议
结合国外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和我国部分省区市试点的情况,我们认为,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切实解决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缺失问题 一要通过法律来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有偿取得;二要确立有关“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策略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在现行环境法律中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适用程序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三要通过立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确定初始分配方法,加强监管,杜绝企业“寻租”行为。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一是在一级市场上,除了通过立法明确排污权有偿取得外,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一级市场交易形式,改变无偿分配或行政授予的做法,采用招标、拍卖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将排污权卖给企业;二是在二级市场上,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污权,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要对超标排污进行严厉处罚,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三是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市场交易信息。可以通过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等措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排污权交易费用;四是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政府应该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
一是要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对排污权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二是将排污权作为资产进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此外,对排污权交易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四,逐步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改变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或治理成本问题,促使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一是在区域环境容量范围内的排污,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至少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排污权交易价格;二是进一步采取“总量控制”的管理策略,严格禁止企业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排污行为。企业要多排污,就只有到排污权二级市场上去购买。
此外,对政府部门来说,还要加强环境标准、监测和执法等能力建设,为排污权交易创造必要的宏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