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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简介

2022/07/16183 作者:佚名
导读:攀枝花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

攀枝花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攀枝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地产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备拍卖条件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拟以招标、挂牌方式出让的,必须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起始日前20日,在当地主要报刊、其他新闻媒介、地产交易市场、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网站等公开发布。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竞买人资格要求及申请投标、竞买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

(六)确定中标、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最低交易价(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等依程序确定。

标底或最低交易价(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招标拍卖挂牌人应组织投标、竞买人对拟出让土地进行现场踏勘、咨询答疑。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招标拍卖挂牌人应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在地产交易市场或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对结果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中标、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按规定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第二章计划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按照“结构优化、适度饥饿、集约高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状况和金融政策变化等科学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数量;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用途;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间、方式;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加工整理情况;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及时会同计划、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如因计划、规划、宏观政策等原因,确需改变的,须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招标

第十七条土地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规划意见、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招标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及招标工作人员在开标以前应对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截止日后收到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停止开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邀请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投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土地拍卖

第二十六条土地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拍卖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派驻的现场监督员驻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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