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失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失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招用失地农民,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和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失地农民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前后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可分别累计合并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须按《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为本单位招用的失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后,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申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弥补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基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依照《江西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 办法》、《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新余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