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资格证书是为了适应工程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承担施工任务的需要,为招标单位能够恰当地选择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依据,防止施工企业因承担力不胜任的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为此,需要对施工企业划分资格等级。资格等级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数量及构成; 技术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 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施工能力等。施工企业的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施工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条件的,方可向隶属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厅局或中央各部申请核定等级。经审查核定等级,发给资格等级证书,并分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企业依等级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始得经营。施工企业分立、合并或人员构成、技术装备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等级,换发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担施工任务,应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施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全国有效,可作为招标单位审查投标企业资格的凭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