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作体有如下特点:
(1)参加合作体的各方都不具备与发包方工程相适应的总承包能力。各方都希望通过结成合作伙伴,增强总体实力,以满足发包方的要求。但他们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相互间信任度不够等,不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
(2)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有与所承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力量,包括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
(3)各成员单位在合作体组织机构的施工总体规划和部署下,实施自主作业管理的经济模式,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4)由于各成员单位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旦企业倒闭破产,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5)显然,采用施工合作体方式承发包,要使合作体与发包方签订的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