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以合作体的形式承包工程的出发点,与以施工联合体形式承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虽有总包能力但不愿独自承担风险,不愿作为总包施工单位;既想承担较少的风险又想谋求较高的利润,不愿作为分包施工单位;或上程规模大,超过了单个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各施工单位都想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利用其他施工单位与自己不同的优势,以形成较佳的组合,从而既有利于中标又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二是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不够信任,都觉得自己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高,应当获得比合作伙伴更高的利润率,因而经济上不愿采用有福同享、有难共当的分配原则,而宁愿自负盈亏。
施工合作体一般是由不同类型或专业化方向不同的企业组成,例如,由基础工程公司、主体结构工程公司、装修工程公司和安装工程公司组成。在以施工合作体方式承包工程的条件下,各成员单位虽然从整个工程的角度是相互分担了风险,但就其独自组织施工的工程内容而言,主要是分别独自承担风险。因此,施工合作体一般用于规模大但技术并不十分复杂的工程。这里所说的某一工程的技术复杂与否,是以该工程本身的技术要求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之间的相对程度为衡量尺度。同样,以施工合作体的形式参与投标,也相对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对施工单位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