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土地登记卡内容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填写所有共用权利人名称或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同一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土地权利证书编号要求:
(一)编号要求:“①国用(②)第③号、①他项(②)第③号”①处填写行政区简称,如“锡”“锡锡”“锡惠”;②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③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
(二)采用计算机缮证,无关栏目应用斜线划去,土地证书不能涂改。
第三十二条 核发证书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程序为通知—验证—颁证。
(一)通知:由工作人员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权利证书。领证通知的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等。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二)验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三)颁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颁证前须将拟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复印存档。
第三十三条 土地登记资料由土地登记收件人员负责整理。整理的资料包括收件资料,信息系统内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等的打印件(加盖相关印章),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等。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前,其他文件、资料在后的顺序,一宗地一份,装入档案袋,袋皮必须填写申请人的名称和收件单编号。
整理后的资料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