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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5月27日由无锡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照明事业快速发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必要加强城市照明规划,明确相关要求。《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5月27日由无锡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照明事业快速发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必要加强城市照明规划,明确相关要求。《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规范:一是明确编制规划。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九条)二是明确设置范围。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包括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其中将居住区内道路的功能照明纳入城市照明体系统一管理,是我市不同于外省市的惠民举措与多年实践,回应了公众的民生期盼。可以设置景观照明的范围包括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公园、机场、车站等区域和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级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明确设置标准。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装灯率等标准。同时,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光污染问题,专门对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提出了应当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等三项具体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条例》从严格、规范与便民的角度出发,对照明设施的建设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配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及时到位,明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二是为了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了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制度,并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是为了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质量,规定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竣工验收时,通知所在地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二、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条例》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监管和故障处理监督检查,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条)二是落实责任单位,《条例》在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条件的同时,规定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可以采取委托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维护单位;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是规范维护要求,《条例》要求维护单位严格执行维护技术规范,并在规定时限内排除城市照明设施隐患、故障,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四是强化设施管理,对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其他物品等行为,明确了相关管理措施;对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列举了六项予以禁止;对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情况,规定了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台风、雨雪等不可抗力和突发性事故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影响,《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政府、部门、维护单位三级应急管理制度。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城市照明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制定本单位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发生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三、关于节约能源

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条例》设专章对城市照明节约能源进行了规定。一是加强节能管理。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能计划和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亮度和能耗,建立智能控制系统,分区、分时、分级的节能控制措施,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景观照明三级控制模式,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二是创新节能模式。鼓励城市重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的单位和住宅利用内光外透减少其他景观照明能耗。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专业单位建设、改造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三是鼓励采用新能源。要求因地制宜建设和改造城市照明设施,科学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四是强化节能考核。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和节能奖惩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国家、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方法和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绿色照明评价工作。(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以上说明和《决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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