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无锡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意见,并与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2014年7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照明加以规范,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从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