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专营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后,经营管理城市供水的单位。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外)的供水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征收,纳入市级管理;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的供水设施配套费由区政府(管委)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 供水设施配套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政府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使用,专项用于从水源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实施。供水设施应严格按照《日照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由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供水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供水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第九条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配套建设条件的,分别经市、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认定同意后,可暂缓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应缴纳的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缴。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相关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资金按规定用途滚动使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他用。如一定时间内资金出现缺口,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及绩效管理。市、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发展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供水设施配套费。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报供水配套费使用绩效目标,预算执行完毕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控审核绩效结果并根据需要组织再评价。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供水单位负责编制年度供水配套项目建设计划,根据管理权限,经市、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报经同级政府(管委)同意后纳入当年城建计划。年度执行中,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工程建设进度等,按季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供水设施配套费。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市、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结果进行通报,确保供水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莒县、五莲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发改、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供水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