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飞乐音响发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市公司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0年8月起,多名飞乐音响的股票投资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该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投资损失1.46亿余元。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处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飞乐音响的股票投资者315名各项损失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司法实践。
2021年9月29日晚,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飞乐音响诉讼进展的公告,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