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控制空间布局,划分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位置、形式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作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一部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还应当同时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和监管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