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维修;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拆除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一年内,设置人应当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首次安全检测后,检测报告中载明安全使用期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载明期限确定下次检测时间。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之日起七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既有屋顶(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或者不完整、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巡查,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上公开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和招牌设置备案途径,简化办事程序,为设置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