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29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厅机构设置、人员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厅安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 贾应忠 厅 长
副主任 师 健 副厅长
姚天玮 副厅长
熊士泊 总工程师
成员 薛长福 办公室主任
张荃境 人事处处长
杨庆元 综合计划财务处处长
李福德 监察处处长
胡 军 建筑业监管处处长
王志川 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
陈 峰 勘察设计处处长
马成贵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衣 敏 村镇建设处处长
李 青 规划处处长
马淑珍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冉宪山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处长
李 红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 楠 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 明 抗震办公室主任
马 俊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监管处,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 任 胡 军 建筑业监管处处长
副主任 王志川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
马成贵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成 员 渭兆军 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副处长
豆 拉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王 楠 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马凯源 法规处副处长
刘海英 人事处副处长
杨建青 建筑业监管处副处长
李 红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二、厅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
(二)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安排部署建设系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
(三)督促指导各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研究决定由我厅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三、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建筑业监管处
1、承担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3、负责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市建设处
1、承担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参与重大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开发、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老旧危楼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村镇建设处
1、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符合抗震要求和结构安全;
2、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3、参与组织全省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勘察设计处
承担勘察设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规划处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的安全监管职责。
(七)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1、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并对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办公室(法规处)
1、承担厅对省政府、住建部及其他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3、参与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4、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5、对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信息和资料审核把关。
(九)综合计划财务处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
2、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建设安全资金使用计划。
(十)监察处
1、负责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厅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一)人事处
指导行业安全生产人才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住房改革与保障处
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监督总站)
1、承担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指导工作;
2、承担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3、参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
1、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抗震办公室
承担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1、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参与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