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执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财、物、事。
(二)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编制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遗迹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矿业权转让审核,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贯彻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编制申报、立项、实施。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及重大土地专项调查工作,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七)指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主管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工作,承担上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按管理权限负责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和地灾治理专项资金项目。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测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县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测绘标志、测绘任务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测绘、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专项测绘等,行使法定的测绘行政处罚权。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入的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政策
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