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住房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和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及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县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村镇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村镇建设和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承担对全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