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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75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城区河道管理及城市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有关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乡、镇住房建设。 (二)负责承办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城区河道管理及城市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有关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乡、镇住房建设。

(二)负责承办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修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管理全县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成果,加强对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单位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全县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展示、组织与管理工作。

(七)承担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严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定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准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金收支、房屋维修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县域内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存量补贴资金、住房出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县财政供养单位公积金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职工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核发《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工作;负责全县房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十二)负责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参与、指导、协调全县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协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寨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十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活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承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六)负责行业管理和行业企业资质审核及从业人员从业规范工作。

(十七)负责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十八)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十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二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责任;负责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方案;推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工作。

(二十一)负责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转让、租赁、抵押、预登记等管理工作;负责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房开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全县房屋拆迁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十三)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及白蚁防治工作。

(二十四)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

(二十五)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二十七)参与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十九)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管理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三十)负责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面的监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城区防汛工作。

(三十一)负责市政(河道)年度维护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河道设施的维护和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区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十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01〕362号)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市政、绿化、环保、民政、工商、公安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十三)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十四)负责制订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信息技术的应用与管理工作。

(三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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