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我县经济发展制定县城建设、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培育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规定。
(二)负责县城区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供水、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城区防汛排涝工作。
(三)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地方性规定,指导与监督有关设计和施工的招标活动,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参与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加固设防工作。
(六)负责全县建筑业和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