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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预算追加与调整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自觉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对国家或省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自觉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对国家或省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超过限额的,报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追加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直接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纪要,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中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市财政部门据此直接办理预算安排或追加。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或追加安排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影响年度预算平衡,或需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追加事项,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受理,下半年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确因特殊情形,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追加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追加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单项追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单项追加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中,对中央、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各类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有明确分配依据的除外),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商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专项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会商后审批;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会商后,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涉及民生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或论证,听证或论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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