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住房与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职责;研究拟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区村镇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区市规划区以外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和承担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区内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
(四)承担全区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五)承担全区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许可审批;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
(六)承担全区市规划区以外的推进建筑节能责任,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建筑产业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区市规划区以外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予以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和服务;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接收全部竣工档案资料,核发工程档案合格证书;依法对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八)负责区内涉及市规划区以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制定区内建设事业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岗位培训;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劳动保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人防和民防工作,指导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队伍建设与训练工作;负责人防通讯警报工作并制定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实施人防无线电管理;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防空战备工作,制定好相关预案;组织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依法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做好全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好人防平战结合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