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能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有规划职权的市、县及红古区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无规划职权的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能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有规划职权的市、县及红古区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无规划职权的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本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非由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燃气建设工程选址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