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内容
第一条 (追究对象)适用于村(居)干部。行政村、社区是管理辖区内私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和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其余村(居)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追究责任办法)1、各村(居)每日实行巡查制度。每日5:00前上报镇“两违”办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没有按时报告的,在周一全镇干部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2、各村(居)辖区内新增1例违法违规建筑的,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蹲点镇领导和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做出书面警告处分;新增2例违法违规建筑的,给予第一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对新增3例以上违法违规建筑的,给予村(居)党(总)支部书记撤职处分,村(居)主任依法罢免。
第三条 对村(居)集体和村(居)干部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的,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对相关村(居)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镇机关干部和镇直单位干部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房的,报县纪委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镇“两违”办每季度进行通报,有一例新增违法违规建筑的村(居),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对年度工作完成较好的村(居),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