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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内容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

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财政、城建、林业、行政执法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乡道以外的其他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的公路。

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养护

第七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

(一)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养护,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引入竞争机制,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施工。

(二)已改建为水泥路(油路)的其它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由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组织养护。

(三)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安全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标志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四)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善、改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主。

第八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工作责任。非专养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人员由公路管理机构聘用,油路每3至5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水泥路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其他乡道、村道养护人员由乡镇聘用,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人员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工资的办法,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外业)检查评定标准》,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养护质量关,养护质量不合格的,逐级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

(一)日常养护

1、修整平交道口,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垃圾、堆积物等杂物,保持平交道口顺适,路肩完整,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路面泥土、污物、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4、清除污泥、杂物,保持桥面、隧道内及洞口清洁。

5、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以及汇水孔疏通。

(二)专业养护

包括春季灌缝,病害修补,桥涵维护,公路标志、标识、警示标志的设立维护等。

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要达到如下标准:

(一)公路上无擅自进行建筑作业行为;

(二)公路上无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行为;

(三)公路上无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行为;

(四)公路上无挖沟引水、漫路灌溉行为;

(五)公路上无焚烧秸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行为;

(六)无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路用地和规划用地红线。根据《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至三米划定。设隔离栏网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离栏为界;公路与城市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边沟外缘不少于十米划定,无边沟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缘石(无路缘石按边缘线)外不少于十五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宽度,低于二级路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县道十二米,乡道八米划定。

第十四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非专养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增设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长春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非专养县道、主要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其他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

第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许可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成立县、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机构,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管理权限和责任,协同运作,分线包段,严格监管,杜绝超载运行和破坏公路设施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设2名以上专(兼)职路政管理员,协助县公路管理执法机构搞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做好治超限载、保护公路用地、路产等项具体工作,协助维护养护施工时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要坚持依法治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违章占道、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公路管理,监督、举报各种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非专养公路、主要乡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市补贴资金外,在县财政资金和农拖费中列支,其他乡道和村级公路养护资金除县定额补贴资金外,在乡镇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给县交通主管部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县政府统一考核。

第二十八条非专养县级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以乡镇为单位,采取日常检查和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查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占全年考核评比分数的40%);统一检查由县政府组织财政、交通、城建、林业、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半年和年终进行检查(占全年考核评比分数的60%)。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检查全县农村公路覆盖面要达到100%,至少每条线路检查2次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每月组织自检一次,覆盖面要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村公路(油路、水泥路)建档立卡,把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全年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在年度考评中,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或被综合评定为全省交通工作先进县,县政府奖励交通主管部门5万元;在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考评中,排在前3名的乡镇,由县政府各奖励3万元,排在4至9名的乡镇,由县政府各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在年度考评中排在后3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乡镇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乡镇未按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的任务,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资金中统一结算。

第三十一条年度内公路养护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部门、乡镇,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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