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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附则信息

2022/07/165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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