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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名称、地址,出租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名称、地址,出租地块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随之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建筑面积、平面位置、租金和有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出租人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者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内。

(三)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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