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本地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地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各项地方性税收(包括附加,下同)的基础管理税款征收日常检查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地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地地方税收执法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地的地方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七)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经费装备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税法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承办上级地方税务局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