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修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负责有关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市国土局交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土地一级开发、收购储备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耕地保护、集体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地籍登记、土地定级的管理;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地籍档案的管理;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备案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的管理。
(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工作,承担市国土局交办的地热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国土局和石景山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