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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条例解读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7月27日,《北京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市审计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完善我市的审计监督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7月27日,《北京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市审计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完善我市的审计监督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即秉承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宗旨,补充完善了以宪法为统领,由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地方审计法规等不同级次规定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又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目标,结合北京市情和审计实践,准确把握了北京审计事业发展规律,遵循“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针对审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问题,将本市审计监督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固化下来,上升为法规,形成长效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首善之区的国家审计特色。

《条例》共六章44条,分为总则、审计职责、审计结果、审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促进本市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政府领导、审计实施和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职责,进一步强调了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使得审计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细化审计监督职责。条例明确了对境外国有资产、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责任,补充了财经政策、资源环境等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审计监督权。建立健全了一些工作制度,如本市的绩效审计制度,条例全文有关绩效审计的条款涵盖了绩效审计制度建设、审计范围、评价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大大细化了上位法。条例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的审计监督权和审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取证权。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条例进一步明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冲突问题。条例还要求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系统,明确审计结果公布的时间等。

——建立审计整改机制。条例将本市逐步形成的“政府主导,人大监督,部门联动,审计跟踪”的整改机制上升为法定制度,突出了政府在审计整改中的主导地位,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整改的监督方式,规范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落实责任以及审计机关的跟踪检查职责。

——健全审计保障体系。条例补充了提高审计人员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提出了审计人员的五项禁止性行为;建立健全了从审计组到总审计师、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分级质量控制制度;明确了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的规定。

《北京市审计条例》的通过与实施,对于发挥审计的监督预防、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功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必将发挥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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