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区及各部门、乡镇政府预算、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其他财务收支。
(二)区属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区属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四)本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