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贯彻落实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区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区本级和市级下达我区的城市建设项目;负责区城镇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及指导。
(三)承担区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指定负责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参与辖区内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上级部门规范辖区房地产市场和建筑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
(五)配合上级部门推进辖区建筑节能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实施全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工作;参与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辖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进行备案,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和海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区开展人民防空、海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海防综合管控组织指导工作;配合市人民防空、海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工程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袭和海防防卫作战相关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参加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重大维护海洋权益行动;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海防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民防空、海防系统设施、专业队伍和信息保障等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人民防空、海防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