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中心管委会,县长为管委会主任,各副县长为管委会副主任,县发改委、建委、财政、监察、人事、经委、交通、水务、审计、卫生、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制定招标采购各项制度、办法,研究决定和组织协调招标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代表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设立管委会办公室,为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编制4名,具体负责中心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等活动,办公室内设综合科、业务科。
县监察局在中心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检举和举报等事项。
县财政、建委、交通、水务等部门派员进驻中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成立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编制6名,依法代理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性资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代理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招标挂牌交易;在委托范围内代理其他资金的招标采购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