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地税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地税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依法免予公开外,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法规、工作计划、统计数据、收费规定、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工作动态以及其他工作等,详情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本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开放时间: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公开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申请受理
1.受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
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不能公开的,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
10.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具体流程详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2.受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夏令时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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