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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第4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参加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工程住房只出售给参加房改并属于中低收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第4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参加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工程住房只出售给参加房改并属于中低收入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住房困难户。

出售安居工程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按照房改政策已购公房的,如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必须按房改政策退掉已购买的房屋。

第四条 安居工程住房一律以成本价出售,不得盈利。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安居工程住房前,必须向市房改办提出售房申请,由市物价局、房改办等有关部门对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套数、面积、售价进行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的收入情况,参照其向税务部门纳税基数确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购房申请人填写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表》,经购房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审核签章和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市房改办审定确认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

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将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给无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第七条 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向取得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格的家庭预售安居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购买人在交清全部房款后由建设单位代办房屋产权手续。

第八条 安居工程住房竣工后,应严格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售后按《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8号令)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金融单位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条 安居工程住房售款必须回笼到安居工程贷款银行存款帐户,并由贷款专业银行出具还贷资金到位证明并经合肥市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章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内部职工出售的必须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向社会出售。

第十二条 个人以房改办成本价购买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其计价、产权等按《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为夫妻双方年工资收入2.6万元。2.6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2.6万元以下的(含2.6万元),为中低收入家庭。今后,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随物价和职工收入情况变化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安居工程住房出售给无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的;

(二)擅自提高安居工程住房销售价格的;

(三)将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社会出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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