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执行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的规划;编制地方性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沟河湖泊和防洪、灌溉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水资源,拟定全区水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和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业、农业、生态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全区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重要河湖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统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沟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指导配套工程建设。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业、工业、生产、生活用水管理;负责农业供水,指导工业、生态及城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全区节水灌溉工作;配合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权交易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评估、检查;负责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负责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大中小型水库移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指导、协调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新建和除险加固工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协调推动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工作。负责协调全区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各项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指导水利投资项目检查、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承办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区水务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