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市赛罕区有关审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
(二)向呼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赛罕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赛罕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赛罕区所属乡(镇)及办事处决算情况。
4、组织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赛罕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赛罕区人民政府和呼市审计局提交呼市赛罕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赛罕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呼市赛罕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赛罕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呼市、赛罕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呼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